安全技术检查概念
安全检查是安全技术检查的简称,是指民航机场实施的防止劫、炸飞机和其它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为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检查。
安全检查是预防劫、炸机的重要措施,是世界性航空安全措施,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所有乘坐民航班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工作携带的行李物品和空运货物、邮件。安全检查的目标是一切被认为可以用作劫、炸机的物品。
安全技术检查相关知识
多年以来,世界各国民航均有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使用爆炸物、武器等劫持或破坏飞机的现象发生,防止劫持飞机和破坏飞机成为各国政府保证民航安全飞行的重要工作。
我国政府曾多次下达有关布告,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对保证空防安全和飞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安全检查工作由机场安检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其对象为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对进入机场隔离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对货主委托民航空运的货物(经国家特别准许者除外)等。目的是防止将枪支、弹药、武器、凶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险品带上或装载上飞机,保障民航飞机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技术检查。另一种是手工检查。这两种办法可以单独采用,并可以兼用。 机场安全检查在国际上开始开1970年,初期均为人工检查。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73年和1974年开始使用仪器检查,同时铺之以手工检查。我国机场安全检查始于1981年4月1日,只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携带行李物品实施安检,同年11月1日起,对乘坐国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携带行李物品实施安检。1993年8月起,中国民航总局针对空防严峻形势,对重点航线旅客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以确保乘客和飞机的安全。
如何配合安全检查
为了保证旅客与飞机的安全,登上飞机前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每个旅客都应懂得有关规定,以便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好检查。目前,我国的安全检查程序有以下三项:
1.证件检查。旅客一进入安全检查区,首先要接受证件检查。检查人员要对每个旅客 的飞机票、登机牌、身份证进行检查核对,并在登机牌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牌上加盖查验印章。所以旅客应提前把机票、登机牌和身份证准备好,并主动把随身携带物品交给检察员盖章。
2.行李物品检查。旅客应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在检查仪上器前的传送带上进行检查。仪器检查对人体、照相机、胶卷、食品等均无损害。冬季旅客还应把大衣脱下来放在传送带上。
3.人身检查。凡乘坐飞机的旅客,必须通过安全门进行人身检查。旅客在通过安全门之前,应提前把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钥匙、钢笔、指甲刀、精装香烟(带锡纸的)、袖珍收音机、计算器、保健盒等,拿出来交给检查人员,然后通过安全门,并服从检查员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的检查。检查完毕,便可带好自己的物品登机。为了便于记忆,人身检查可概括为以下几句话:香烟、钥匙、打火机、钢笔、硬币、计算器、眼镜盒、保健盒,拿出来放在盘子里,过了安全门,拿好东西上飞机。
安全检查查禁的物品是指武器、凶器、利器、弹药和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丁烷气等),易爆物品(如爆竹、小礼花等),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危害飞行安全的其他危险品。如工作和职业需要携带利器(如宝剑、武术刀棍等),可提前办理航空托运。如果违反规定,把违禁物品带到了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员将根据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没收。
头等舱乘客可随身携带两件小件物品,公务舱或经济舱乘客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总重量五公斤为限,每件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不能自行带入飞机客舱内。 免费行李额 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行李额,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行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武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不得携带小动物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秩序和容易损坏飞机、污染环境的物品。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机密文件、保密资料、技术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易碎物品、流质物品、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手表、照相机等)。
乘机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国内航班旅客乘机需持有客票、登机牌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其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限制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
1、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3、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4、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5、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
6、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8、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9、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2008]2号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3、来自境外需要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风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6、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2008]3号
根据航空安全的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应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