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月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二、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货物托运书,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三、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四、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五、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一公斤的尾数四合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位的货物重量不足一公斤的,接一公斤计算。质量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六、非宽体飞机(单通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越过40X60X100厘米。宽体飞机(双通道飞机)载运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股不超过25O公斤,体积一股不超过100 X100X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CM,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来折合1公斤计重。
七、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时,托运人应对自己所托运的货物投保或不投保做出明确地选择;如需投保,则要在航空货物托运书上的“运输保险价值”栏内如实填写货物实际价值,并按规定交足保费,同时索要保单,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如不投保,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为:贰拾元/公斤。
八、以下物品可按急件收运:1、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纸型、特快专递、经人工制造的生物制品以及枪械弹药;2、在距离航班离站前2小时内收运的贫物;3、经承运人同意后,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
九、运费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如非承运人原因,托运人要求退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托运人收取退运手续费。
十、收货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同时提货人应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关规定交纳提货费,如延期提货时还需交纳保管费。
十一、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注明:粗大笨重的货物,以及不便安全检查的货物,请务必在航班到站前24小时之前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或随货至机场,接受开箱安全检查。